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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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作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得聯合有限公司(即鉅得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縣,原告請求給付之支票票
款之付款地為華南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支票各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第13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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