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8行「
雲林縣鎮莿桐鄉」之記載更正為「雲林縣莿桐鄉」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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