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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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113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