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88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億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億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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