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簡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