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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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08號
原告 湯昇玉
被告 林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屢經催討迄未返還,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惟被告戶籍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