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09號上訴人即被告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上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09號請求給付結算費用事件民國109年2月6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817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4,3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