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進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宿紘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