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27號

原告 林彥彤 即順彬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5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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