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請人 張耿明 聲請人 張桂花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相對人 張朝芬
張琬婷 張偉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1,815,805元,為相對人張朝芬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張朝芬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二、聲請人以新臺幣1,108,348元,為相對人張琬婷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張琬婷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土地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三、聲請人以新臺幣695,665元,為相對人張偉彥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張偉彥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土地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三筆土地,本為 張慶堂 生前所有,相對人3人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5日及8日,以「贈與」為原因,而自張慶堂處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張慶堂為18年次出生之人,當時年老體衰,並患有失智症及癲癇,且不識字,難認張慶堂確有贈與如附表所示土地予相對人之真意,上述贈與行為應不存在。聲請人為張慶堂之繼承人,業依民法第820、821、及828條規定,就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對相對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現由鈞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為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訴訟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願供擔保而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以其基於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物權關係,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所有物登記訴訟一節,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證可稽。聲請人於該訟繫屬中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權利,係基於物權關係而為主張,其本案訴訟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就本件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本院得定相當之擔保而為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該登記而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及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標的物所受之可能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絕對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土地,然因有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存在,對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自會有所妨礙,致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土地發生困難因生損害之可能。
五、查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同區域之土地,另其中編號一所示土地前委由仲介公司對外銷售之開價,每坪達新臺幣(下同)259,700元,如以七成為其實際市價之計算標準,則每坪單價亦有179,900元,詳如附表備註中之(A:標的價值)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合計為4年4個月,爰以之為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可能期間,再以土地之換價利益,按年息5%計算利息損失,而為酌定擔保數額之標準,並計算出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如附表備註中之(B:可能損害)金額,定為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
六、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命供擔保而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念慈附表編號地號土地現登記之所有權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A:標的價值)(B:可能損害)一台中市大雅區自強段1572-7地號張朝芬154㎡1/1A:154㎡×0.3025×179900=8,380,641元B:0000000×5%×(4+4/12)=1,815,805元二台中市大雅區自強段1572-9地號張琬婷94㎡1/1A:94㎡×0.3025×179900=5,115,456元B:0000000×5%×(4+4/12)=1,108,348元三台中市大雅區自強段1572-10地號張偉彥59㎡1/1A:59㎡×0.3025×179900=3,210,765元B:0000000×5%×(4+4/12)=695,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