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6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附表,僅記載利息起算期間之起日,漏未記載計算之訖日,而有漏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柯于婷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期間(民國)

1

36,498元

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321元

1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506元

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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