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4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添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賢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9萬5,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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