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76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告 王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侵權行為地亦不在本院轄區,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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