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5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兼送達代收人)

莊友仁

被告 劉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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