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債權人皇普新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秋珍 債務人 翁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金額(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請求標的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均不相符)。
二、債務人翁文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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