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上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格亮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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