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日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
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
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循環利息。
2、又被告於93年8月16日與其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280,000元,未清償部份246,400元由原告於94年3月30
日以「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按週年利率14.8%計
算利息,並分60期清償,採本利平均攤還方式(含手續費)
,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款中一併繳付,如未依約於
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利息並改按信用卡利率即週年利率19.7%計算遲延利息

3、詎被告至94年11月25日止,共計消費記帳356,578元(含信
用卡帳款50,652元、利息5,762元、簡易通信貸款金額270,9
69元、利息29,195元),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爰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
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明細報表、客戶歸戶資
料明細查詢表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
信用卡使用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