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起訴狀誤載:臺北市○○○區○○
路○○○巷○○號,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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