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潘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09元,及自民國(下
同)9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8%計算
之利息,另自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