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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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原告 羅樞銘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建物門牌
單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