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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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原告 羅樞銘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律師

被告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建物門牌

單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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