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原告 李姿慧 被告 陳偉証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李姿慧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偉証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四、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索引卡查詢證明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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