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王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炯鏗 被告 邱建暐
黃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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