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請人 蔡賢龍 上列聲請人蔡賢龍因與相對人 黃景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賢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541577)原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景昭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