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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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368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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