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再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聲請。
㈡陳述: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於民國
92年10月27日與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合併,國泰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原告現有名稱;本件被告於92年8月26日向世華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8月26日起至99年8月26日止,按月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自世華銀行核准日起第1年,借款利率按世華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8%計算,第2年起按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9.85%計算,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1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602,084元迄未清償,而自92年10月1日起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為1.43%,自91年1月3日起調整為1.55%,加碼年率9.85%後,應分別按年利率11.28%、11.4%計算利息;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㈢證據:提出本票暨指數型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無擔
保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動及利率變動各1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無擔保貸款(代償)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國泰銀行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世華銀行合併,國泰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原告現有名稱,有財政部92年6月26日臺財融
(2)字第0920028794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2年8月26日向世華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6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8月26日起至99年8月26日止,按月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自世華銀行核准日起第1年,借款利率按世華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8%計算,第2年起按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9.85%計算,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1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602,084元迄未清償,而自92年10月1日起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為1.43%,自91年1月3日起調整為1.55%,加碼年率9.85%後,應分別按年利率11.28%、
11.4%計算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暨指數型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無擔保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動及利率變動各1份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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