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59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素珍
錢順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素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
錢順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楊素珍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晚間6時9分許止,提供其所經營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口鐵皮屋「黑店檳榔攤」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為不特定之賭客得出入簽賭之賭博場所,並以其所有之簽單供為賭客簽賭、核對之用,經營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分為「2星」(即以供簽選之號碼中任選2個號碼簽注為1支〈注〉,2個號碼均兌中者為中獎),「3星」(即以供簽選號碼中任選3個號碼簽注為1支〈注〉,3個號碼均兌中者為中獎),「4星」(即以供簽選號碼中任選4個號碼簽注為1支〈注〉,4個號碼均兌中者為中獎)。以上方式之賭博每支簽賭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80元,賭客如簽中「2星」每支可得5,600元,如簽中「3星」每支可得56,000元,如簽中「4星」每支可得650,000元,由楊素珍賠付。
如未簽中者,則簽賭金均歸楊素珍贏得。錢順和於100年9月22日晚間6時9分許,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至上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填寫如附表編號2所示簽單簽賭下注。嗣於
100年9月22日晚間6時9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素珍、錢順和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照片6張可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被告等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素珍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楊素珍經營上開賭博,雖於上開期間陸續有多人向之簽賭該期賭博,均為其經營賭博接續之數個動作,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被告楊素珍所犯上開
3罪間,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核被告錢順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楊素珍為貪圖小利,經營賭博期間、種類及規模,對社會善良風氣有不良危害,被告錢順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情節,與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素珍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錢順和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犯後為前開自白,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完適當,併予宣告被告楊素珍緩刑3年、被告錢順和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楊素珍用以經營本件地下六合彩之物,另其中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簽單1份2張雖係在被告錢順和書寫時為警扣得,然其上記載簽注號碼、方式,且係為警當場查獲,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六合彩簽單1份2紙(記載「│屬當場賭博之器具│││34」、「37」、「38」、「45││││」、「0.5」等數字)││├──┼─────────────┼─────────┤│2│六合彩簽單1份2紙(上載抬│被告錢順和書寫時為│││頭「瓦斯」、內容記載「34」│警當場扣得,屬當場│││、「37」、「38」、「45」及│賭博之器具│││「08」、「23」、「29」等2││││組數字)││├──┼─────────────┼─────────┤│3│六合彩開獎號碼6張│屬當場賭博之器具│├──┼─────────────┼─────────┤│4│二聯式複寫估價單1本│屬當場賭博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