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吳志豪
吳林親 吳志傑
吳美珠
吳惠珠
吳玉蘭
吳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林親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60,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岢禛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1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815,7004/16115,425元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85,7001/123,800元3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585,7001/1330,600元4苗栗縣○○鎮○○里0鄰00000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10,900元1/1110,900元合計560,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