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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