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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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告人 姜美寶

相對人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為發生在桃園,且抗告人對臺北不熟,且年紀已大、眼力不好,請改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非由行為地管轄,相對人既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則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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