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偲瑀
被告 邱顯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偲瑀
被告 邱顯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