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滄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80號、第444209號、第5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李滄翰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滄翰犯行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