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滄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80號、第444209號、第5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李滄翰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滄翰犯行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