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凌于娟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 桞志安 間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第五款、第七十四條規定,家庭生活費事件屬非訟事件,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