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判決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原告 謝凰宮 被告 柯孔章 當事人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判決離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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