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蕎揚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俊宏 人號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七五加計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