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白進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