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才芳 律師(即 許忠義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許忠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