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0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03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詎於九十五年七月二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尚未屆期並依法提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