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甲○○上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