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8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2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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