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秩字第16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8月20日以信警偵字第09600431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再次違反,處停止營業柒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係臺東縣臺東市○○路○○○號「遊戲阜企業社」現場管理人,前於民國96年6月27日凌晨0時20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深夜容留蔡○○等2名少年於店內聚集,把玩線上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移送機關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於同年7月10日以信警偵字第0960041223號處分書裁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後,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7月16日凌晨0時52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號「遊戲阜企業社」網咖店。
(三)行為:遊戲阜企業社網咖店為公共遊樂場所,甲○○為店長及現場之管理人,縱容未滿18歲之少年徐○○、王○○於深夜聚集其店內把玩線上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理,屬再次違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勸導少年登記表2張,證明當日遭警臨檢查獲之少年徐○○、王○○經警勸導並交由家人領回之事實。
(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96年7月10日信警偵字第096004122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件。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臺東縣警察局少年隊現場紀錄表1張。
(五)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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