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祐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53號、第1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所示殘渣袋,經刮取殘渣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偵字卷第89頁)。則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2所示殘渣袋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包裝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7818公│醫務中心107年12月24│││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89頁)││││扣案物照片(偵字卷第││││41頁)│├──┼───────────────┼──────────┤│2│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之殘渣袋1袋(量微無法磅秤)│醫務中心10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89頁)││││扣案物照片(偵字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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