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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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閻祐誠閻國強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閻祐誠即閻國強、 閻玉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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