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108年度執聲字第2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項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桃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106年4月10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6年1月18日起至同年2月8日入伍前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9月26日上訴駁回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於106年4月10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1月18日起至同年2月
8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臺上字第27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罪,並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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