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李正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李正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被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資料(均影本),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覆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千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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