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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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春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春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