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游偉振 被告 王建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47號(經本院改以104年度易字第140號審理)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王建發被訴毀損一案,因告訴人游偉振(即本件原告)撤回告訴而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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