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憲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