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尤孟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帳單所載,最近繳款日2021/1/15,回收金額5000,則貴公司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