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捌柒公克、零點壹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臣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及101年
2月1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97公克、0.162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87公克、0.151公克),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6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5日,以100年度營毒偵字第28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82、91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97公克、0.162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87公克、0.15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結果判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該院100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795號及101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9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營毒偵字第287號卷第54頁、毒偵字第382號卷29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