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全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相對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91號裁定駁回假扣押聲請,經相對人提出異議,經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並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因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已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即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此經調閱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